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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200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